課程規劃
一、110學年度起入學新生增列2項規定:
1.校定必修新增「學士班」學生通過下列條件之一,則符合「程式設計相關課程」規定:
(1) 取得校訂之校外合格證書(另參閱「臺北大學程式設計相關證照一覽表」)。
(2) 至少修習通過1門校訂審核列抵課程(另參閱「臺北大學程式設計相關課程一覽表」),並依該課程所屬,採計為通識、各系院專業必選修或自由學分。
2.依照學則第72條規定五、自 110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畢取得本校或臺北聯合大學系統開設之微學程、學分學程、輔系或雙主修任一之資格;學生依本校「學程修讀辦法」及「臺北聯合大學系統跨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辦法」申請並取得微學程或學分學程結業資格之學分,可同時採計為畢業學分。
二、本系課程分設[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公民社會]、[政治經濟與政府]四大學群,學生畢業前若選修相關學群16學分,得向系辦公室請頒證書,以資鼓勵。(擬請頒證書者可於每年5月底前填妥附檔,簽名後送交行政系辦公室),各學群核心課程請參閱年度課程規劃表。
三、其他選課相關注意事項:
(一)向度通識、(外系課程與共同選修課程至多16學分)二類課程,多修之學分數不列入畢業學 分審核範圍內,但列入個人修習之總學分。通識課程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通識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請留意所選的通識課程若與所屬主系及雙主修學系之必修、選修課程相同或雷同者,不列入通識畢業學分數。
(二)語文通識-大學英文抵免或免修注意事項
請參閱 語言中心網頁
- 抵免「語文通識-大學英語文課程」者,將採計4學分為畢業學分。
- 免修「語文通識-大學英文課程」者,因畢業總分數維持不變,應另修4學分本系、外系、共同選修課程(不得以體育、通識、軍訓課程代替),以補足畢業應修學分數。
(三)本校選課辦法及本系之規定:凡全學年之科目,未經修習上半部或修習上半部不及格成績未滿四十分者,不可修習下半部,若修習則不承認學分。此外,全學年課程務必完整修習,只修一學期者,學分皆不予承認。
(四)凡修習與本系選修課程科目名稱相同之外系課程,不承認為本系學分,但得列入「外系+共同選修: 0~16學分」。同名課程反覆修習,學分採計僅 1 次為限(輔系、雙主修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學分除非放棄資格,否則不列入「外系+共同選修:0-16學分」之審核。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請至學校網頁>教務處>教務規章>學生選課辦法詳閱。網址:
(七)體育課程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體育實施規程
(八)軍訓課程修課須知:請參閱網頁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