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政策學報》(Public Administration & Policy, PAP)致力於刊載有關行政、公共政策、政治暨人文社會科學之高品質學術論著或實務研究論文。本學報不接受包含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報告,包含: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
本學報採用由Elsevier 建議之《出版倫理》規定,以及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建議之《出版/寫作倫理》相關規定,內容包含作者、本刊編輯者與審查委員之義務。
作者義務
論文標準
作者對於原創論文著作應該準確陳述和客觀討論。研究數據應該準確呈現在文章中。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便他人得以重複研究。欺騙或故意不準確的陳述係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於出版後供編輯評審或大眾取得資料之用。
原創性與剽竊
作者應確保整份報告為自身之作品。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任何形式之剽竊等不道德行為是不被接受的,包含:私自挪用他人結論為自己成果、複製或重新闡示其他作品之精華而沒有遵守明確文獻引用規範,或仿冒他人作品為自己著作。
多次、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本學報刊載之內容以未曾在其他刊物或書籍發表者為限,來稿內容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違反者由作者自行負責。如需另行發表或出版,應先商得本學報之書面同意。依照國際學術慣例,曾在國內外學術會議上宣讀的論文,視為未曾發表之作品,歡迎修改後投至本學報。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有說明研究使用之相關資料獲得來源,以及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義務和責任。私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之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申請案件,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
作者列名
對於論文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才得以列為作者。所有對論文有卓越貢獻者需列於共同作者,其他對研究有貢獻者應被確認或詳列清楚。若有參與相關研究計畫之人員也必須詳列清楚。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論文中,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於論文中。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稿,並同意該論文投稿。
利益衝突
作者需公開任何可能影響研究結果或結果詮釋之所有研究經費來源,或其他潛在利益衝突相關資料,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等資訊。未來可能的利益衝突之資料必須儘早提供。
研究內容之錯誤
當作者發現研究內容含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應迅速通知編輯者與編輯部,並採取撤回論文或改正等相關措施。若編輯者或編輯部透過第三方得知研究論文有重大錯誤,作者除了採取以上行動外,需提供編輯者改正後之資料。
編輯者義務
出版決定權
對完成「同儕評審」(peer review)之稿件,編輯委員得就文章內容、格式及評審意見決定是否刊登、退稿或另請其他評審審查。符合審查通過者,仍須經本學報編輯委員會確認文章修改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後,始得刊登。審查結果將適時通知作者。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依據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作者的政治信仰為評審標準。
機密原則
編輯者與協助編輯之相關人員不得向相關個別作者、評審委員、編輯顧問與期刊發行者以外的人公開原稿之任何訊息。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1.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輯者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著作為自己研究所用。
2. 由同儕評審提供之訊息與構思必須符合機密原則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
3.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並請求編輯委代理。
4.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
5. 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調查參與
當投稿論文有違反著作倫理事件時,出版者與經銷編印機構應採取適度因應措施,包括聯繫作者或相關單位並告知其缺失。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必須立刻採取更正、撤回、釐清聲明等措施。即使是已刊登的論文,仍具追訴效力。
審查者義務
審查能力
審查委員若被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完成審查,須通知編輯委員會,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機密原則
審查委員必須將審查的論文原稿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任何訊息。
客觀標準
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地執行評審工作,並在適當的資料佐證之下,提出具建設性的審查意見,不應該對作者有個人評判(personal criticism)的行為。
來源告知
審查委員需識別沒有被作者引註的相關資料,舉凡前人所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容均須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委員也必須提醒編輯者審查中的文章和其他已出版文章可能的重複性或相似性。
公開原則與利益衝突
同儕審查獲得之訊息或想法必須保密,並不得挪為私人利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