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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110學年度以前入學適用)

2017-08-01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本系 88 年 9 月 10 日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 88 年 10 月 5 日修訂通過 本系 90 年 3 月 6 日修訂通過 本系 91 年 11 月 27 日修訂通過

本系 94 年 8 月 9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4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開始適用 本系 101 年 5 月 16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系 106 年 5 月 10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3、4、6 條,106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開始適用 本系 108 年 2 月 20 日修訂通過第 5、6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分獎學金及助學金兩種。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

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助學金係補助性質,申請者須協助本系(所)

之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審核辦法由系務會議訂定之,審核委員會 由系內專任老師組成,以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三條    獎助學金之申請與分配金額,依學校分配本系之總金額,原則上每學 期由系務會議調整決定;若有違反規定者,可適時更改決議。

第四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核撥原則、期間規定如下: 一、資格:

本系每學期完成註冊在學之碩士班一、二年級、博士班一、二、三年級

一般研究生(在職生、一般生具有在職身分者、在職專班學生、產學合 作碩博士班、專班、學位學程學生、境外非學位生及陸生等除外)。

二、核撥原則:

博士班學生一至三年級領取獎學金。 碩士班學生一至二年級領取助學金;並依協助本系(所)之教學、研究 或行政工作調配金額。

本系所分配之預算總額度內應支應勞保、健保及勞退之雇主負擔與相關 衍生費用。

三、期間:

新生自九月起至翌年七月止,舊生自八月起至翌年七月止。

第五條 申請研究生助學金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生活輔導組公告日期逕至 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登錄申請。

第五條   凡申請本獎助學金經核准者,須協助系內指定之 相關教學、研究或行 政工作。若工作不力或觸犯校規者,依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 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系務會議查證屬實者得限制申請或停發本 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研究生獎學金切結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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