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本系88年9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88年10月5日修訂通過
本系90年3月6日修訂通過
本系91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
本系94年8月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開始適用
本系101年5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系106年5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3、4、6條,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開始適用
本系108年2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5、6條
本系110年10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3、4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分獎學金及助學金兩種。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助學金係補助性質,申請者須協助本系(所)之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審核辦法由系務會議訂定之,審核委員會由系內專任老師組成,以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三條 獎助學金之申請與分配金額,依學校分配本系之總金額,原則上每學期由系務會議調整決定;若有違反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者,可適時更改決議。
第四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核撥原則、期間規定如下:
一、資格:
本系每學期完成註冊在學之碩士班一、二年級、博士班一、二、三年級一般研究生(在職生、一般生具有在職身分者、在職專班學生、產學合作碩博士班、專班、學位學程學生、境外非學位生及陸生等除外)。
碩士班三年級以上經系主任核准,得因專案需求協助系務領取獎助學金。
二、核撥原則:
博士班一至三年級無專職工作之學生得領取獎學金。博士班一年級學生獎學金每人新台幣10至15萬元,分10個月支領;二至三年級學生每個月獎學金1萬元整;前開獎學金額度得視學校核撥經費斟酌調整之。
碩士班甄試招生入學總成績第一名(第一名未報到時,由第二名遞補之)及一般招生入學各組榜單第一名(第一名未報到時,由第二名遞補之),以無專職工作者為限,每人獎學金新台幣8至10萬元整,分10個月支領;前開獎學金額度得視學校核撥經費斟酌調整之。未能頒發之獎學金金額流用至助學金。
前開博、碩士班獎學金領取者,一旦辦理休學,即終止申領資格。
碩士班一至二年級學生得申請助學金,其金額依協助本系(所)之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多寡分配之。
本系所分配之預算總額度內應支應勞保、健保及勞退之雇主負擔與相關衍生費用。
三、期間:
新生自九月起至翌年七月止,舊生自八月起至翌年七月止。
第五條 凡申請本獎助學金經核准者,須協助系內指定之 相關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若工作不力或觸犯校規者,依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經系務會議查證屬實者得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