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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校「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已於108.11.13第46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及109.01.07經教育部備查通過(臺教高(二)字第1080190083號函)。
二、依「國立臺北大學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規定,109學年度起本系將依校訂辦法配合辦理,有關第3條所指「所屬院或系指定之英語授課專業(EMI)課程至少2門(4學分以上)」,本系可認列之英語授課專業(EMI)課程如下表。
三、109學年度起在學學士班學生擬申請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者,請務必詳閱本校辦法,並請填妥本系【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認定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英外語檢定成績單正本/校內成績單)依序至相關單位審核標準。
四、其他細節請參閱語言中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