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5-30 ‧聯絡人: 姚小姐 ‧聯絡電話: 分機66044 來源:秘書室
一、 聘任資格及條件:
1.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2.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3.具備電腦文書處理(Office)能力。
4.具備行政業務處理及溝通協調能力。
二、工作內容:
1.協助推動執行「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各項業務。
2.支援「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各項行政事務。
3.支援副校長辦公室、秘書室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工作時段: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四、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五、待遇與聘期:
1.依學歷敘薪,具碩士學位37,132元、具學士學位32,466元,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2.聘期自起聘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續聘與否視工作表現及計畫經費而定)。
六、應備文件:
1.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相關語言能力證明(選附)。
七、應徵方式:
1.以紙本應徵者,請寄至國立臺北大學秘書室(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信封請註明「應徵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助理」。
2.以電子郵件應徵者,請以PDF電子檔方式郵寄至joanne@gm.ntpu.edu.tw,信件標題請填「應徵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助理」。
3.應徵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6月14日(五) 下午17時整。以紙本應徵者,以當日日期郵戳,或秘書室收件證明為憑;以電子郵件應徵者,以郵件系統時間為憑。
4.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八、其他:
1.本次徵才視成績得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內離職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
2.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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