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博士班學生 就讀流程(摘錄自博士班學生修業規則,請自行詳閱相關完整規定)
1、修讀學分課程:最低應修學分總數 28 學分。論文學分另計。(跨校/所 6 學分為上限。)
2、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須檢附上述「修課證明」,始得申請學位考試。證明完成後隨時將PDF證明MAIL承辦助教存查。
3、商請指導教授:至遲通過學科考試六個月內。教授指導學生人數依修業規則規定。
4、遴聘考試委員:每學期開學後第2週及第11週提送出申請學生所撰論文應與本系專業相符,且欲遴聘考試委員之專業領域應與論文相關,均需經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學術發展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學後第3週及第12週召開會議進行審議。考試委員之產生由指導教授提建議參考名單,學生填寫「論文專業領域及考試委員資格審查表」,審議通過後方得舉行論文研究計畫審查。
5、學科考試 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各舉辦一次;
(1)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填送學科考試申請表,經系主任核准後為之。
◎修畢必修課程及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三者,始得申報參加學科考試。
◎學科考試科目包含必考科目(公共行政專題、公共政策專題)兩科、選考科目一科。以上考試科目,學生均應修畢及格,方得報考。
◎選考科目必須與博士學位論文題目相關。選考科目成績不及格者,重考時得更改考試科目,但以一次為限。
◎入學後5年內(不含休學期間),應通過學科考試,否則應予以退學。
(2)得以專門學術論著的發表申請抵免;指學生入學後,發表刊載於本系認可具有審稿制度之學術性期刊合計三篇,其中至少須有合計一篇為SSCI或TSSCI的期刊論文;合著論文按合著人數之比例計算。
6、論文計畫審查申請(Proposal):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學位論文考試前
◎修畢應修學分數及通過學科考試後方可提出申請。
◎已通過考試委員遴聘,審查(舉辦)期間為每學期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止。
◎至遲應於審查舉行前2週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具論文計畫審查申請表及委員名冊通知書。
論文計畫審查及格者,始得於審查通過兩個月後舉行學位考試。
◎成績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重新擬訂論文計畫,並於次一學期起再行提出申請。
7、發表學術文章:學位論文考試前完成
◎以第一或第二發表人之身分於國內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3次,或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1次。
◎文章需上傳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
8、外語能力認證:學位論文考試前完成
◎通過中高級全民英文檢定或本系認定之其他同等級外語能力認證(以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為參照原則) 。
◎或至國外大學(不含大陸地區)或研究機構進修至少一學期以上(須事先獲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同意,並經學術發展委員會事後審查通過)。
9、個人論著2篇:學位論文考試前完成
指於入學後刊載於具有審稿制度之刊物。合著論作按合著人數之比例計算。個人著作如於考試前兩週仍無法刊登,則須繳交「允刊證明」;唯已申請抵免學科考之論文不得再計入。文章需上傳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
10、博士學位考試申請(Final):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辦理Proposal通過2個月後
◎至遲應於口試舉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完成修業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送交系辦公室。
◎並須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繳交論文口試本,經系主任、教務處核可後,始得舉行之。
◎學位考試委員與論文計畫審查委員相同,非因重大事故不得變更。
◎學位考試應在系辦公室所在地舉行,得對外公開。論文口試費用如有法定項目外之支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11、博士學位考試(Final) :依商定考試日期
◎論文需上傳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
◎請申請考試同學於考試前一日再次提醒考試委員。
◎論文考試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均以不及格論。
◎學位考試每人每學期得舉行一次。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一學期起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達 70分以上者概以 70 分計。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備註:以上各項程序使用表格、封面格式,可至系網頁資料下載區下載。
法規參考:
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班修業章程(109.02;教務處處本部更新)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班學生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要點(94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學生適用之版本)
國立臺北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109.07;教務處處本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