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1.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2.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3.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6.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1)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2)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部學術司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部處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3)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4)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
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7.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8.一稿多投的避免:一稿(論文及計畫)多投將造成審查資源的重複與浪費,應該避免。研究計畫亦應避免以相同內容重複申請補助。同一研究計畫若同時申請不同經費,應於計畫中說明。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重疊,應擇一執行。若計畫內容相關但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
9.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列致謝欄( 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4)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 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 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 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10. 同儕審查的制約: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11. 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12.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13.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建立完善機制,以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14.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學術機構須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