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第二條辦理:
本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修業滿四學期,至少三學期平均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
得於第5學期(3年級第1學期)及第7學期(4年級第1學期)開始前,
即每年9月1日至9月10日止向本系提出申請。
☞其他說明:
1、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大學修業年限內至少修讀兩門本系碩士班課程(其中至少需有一門必修課程)。
2、預研生需加修碩士班課程,選課時填送「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選課申請表」,須由系主任核准。
3、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招生考試,經錄取報到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附件檔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申請表.pdf
☞相關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104年2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3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110年10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依據「國立臺北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修業滿四學期,至少三學期平均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得於第5學期(3年級第1學期)及第7學期(4年級第1學期)開始前,即每年9月1日至9月10日止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師長推薦函二封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五條 碩士班預研生甄選事宜及錄取名額由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第六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招生考試,經錄取報到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經碩士班正式錄取之預研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本系碩士班招生名額內。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大學修業年限內至少修讀兩門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少修讀一門必修課程),加修碩士班課程須由系主任核准。
第八條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其學分得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碩士班應修之學分(不含論文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九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畢業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教務長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