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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考試:學科考注意事項

2021-05-29

本系博士班學科考試以筆試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民國110年10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之博士班修業規則第10條辦理)

一、學科考試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各舉辦一次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填寫學科考試申請表,並檢附成績單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系主任核准後為之。

二、學科考試每一科目命題委員二至四位,由系主任遴聘,其中至少應有一位校外委員。命題委員、考試學生名單應雙向保密,各科考試時間及考試方式由命題委員訂定之。

三、必考科目採指定書單為命題範圍,指定書單應定期公告本系網頁。選考科目由原授課老師提供參考書單,另由系主任聘請一位校外委員額外提供中英文書籍,以 8-10 本為原則(期刊論文 5 篇等同 1 本書);並於考試前二個月提供參考書單,

四、學科考試以 70 分為及格,任何一科不及格,得申請重考一次;選考科目得更換考科,但仍視為重考。重考成績以實得分數登計,惟重考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學科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以退學。但有特殊情形,經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提案,系務會議同意者,不及格科目得申請第二次重考。第二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以退學。

五、已提出學科考試申請而無法應考者,至遲須於考試前兩週提出撤銷申請,並經系主任書面同意,否則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如因重大事故或重病而請假並經系主任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博士班學生入學後五年內(不含休學期間),應通過學科考試,否則應予以退學;或依本校博士班學生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要點第四條規定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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