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閱:
1.本校111學年度第一學期選課注意事項
2.本系畢業學分檢核網頁
一、當年度的年級必修課需於當年度修習(依本校選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必修科目除與重(補)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外,不得改修、退修或延後修習。且不得上修較高年級之必修課。
二、凡修習與本系選修課程科目名稱相同之外系課程,不承認為本系學分,但得列入「外系+共同選修: 0-16學分」。
三、同樣科目名稱(含變更課程名稱)之課程,畢業學分數採計以1次為限。(輔系、雙主修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學分除非放棄資格,否則不列入「外系+共同選修:0-16學分」之審核。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請詳閱
第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應修習之學分數,規定如下:一、二、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四年級(不含延修生)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
學士班學生一般生修習學分超過廿五學分、修習輔系學生修習超過廿八學分、修習雙主修學生修習超過三十一學分或第二次重修,應另行繳交學分費。
第四條 凡全年性之科目,其未經修習上半部或修習上半部不及格成績未滿四十分者,不得修習下半部之課程,違者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均不採計。
全年性之科目若只修習上半部,而未修習下半部者;或下半部成績不及格者,其上半部修習之學分數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第七條 必修科目除與重(補)修課程上課時間衝突,或經系(所)同意外,不得改修、退修或延後修習。
如因特殊需要且符合本校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互選課程辦法規定,需選修進修學士班課程者,請於加退選期間辦理,但請注意:
第二條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之必修課程,除應屆畢業生需重、補修之課程,或因雙主修、輔系而致必修課程衝堂,經該課程任課教師、開課單位及學生所屬學系主任同意者,或向度通識課程外,不得相互選課。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之選修課程,開放互選。
第三條
相互選課之學分數除延長畢業學生或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師資培育中心開設教育專業學分課程外,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
<各類別課程相關規定>請詳閱
體育課程相關規定:
請參考國立臺北大學體育實施規程
第二章 修習年限
第五條 體育課程為本校各系一、二年級必修課程,每學期每週修習二小時為限(重、補修除外),修畢四學期必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選修課程不分年級皆可修習。
第六條 體育課程每學期以修習二門課程為限,且以修習必修課程者為優先。體育選修課程每學期以一學分計算,不計入畢業學分,但計入學期成績。
通識課程相關規定:
第二條 104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通識學分為12學分。
105至106學年度,通識教育課程分語文通識10學分及向度通識18學分。
自107學年度起,語文通識8學分及向度通識16學分。
通識教育課程之學分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教育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認定之。
第三條 105至106學年度,語文通識課程包含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4學分及外文6學分。
自107學年度起,語文通識課程包含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4學分及大學英文/適應大學英文4學分。
大一國文:經典閱讀與詮釋課程由本校中國文學系負責規劃及開設。
外文課程由本校語言中心負責規劃及開設。
第九條
105至106學年度入學學生必須選修向度通識教育課程18學分,六大向度中任選5向度,各向度至少選1門。
107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必須選修向度通識教育課程16學分,六大向度中任選5向度,各向度至少選1門。 選修通識教育課程或向度通識教育課程與學生所屬學系之必修、選修課程相同或雷同者,不列入通識畢業學分數。
第一項雙主修跨學院學系之學生,其通識教育課程8學分仍需符合跨院選讀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雙主修之學生,選修通識教育課程或向度通識教育課程與所屬及雙主修學系之必修、選修課程相同或雷同者,不列入通識畢業學分數。
本校採選修,每週上課二小時。每學期二學分,全學年四學分,不列計畢業學分。
(上列相關法規以學校網頁公告為主,請自行留意法規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