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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第二條辦理:
本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入學後,三年級以上並於本校修業滿二學期,至少二學期平均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
得於三年級第一學期及四年級第一學期開始前,
即每年9月1日至9月10日止向本系提出申請。
資料繳交處:學士班(三峽校區公院3樓行政系辦公室林麗樺助教處)、進修學士班(臺北校區教學大樓9樓行政系辦公室蘇俞如助教處)
☞其他說明:
1、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大學修業年限內至少修讀兩門本系碩士班課程(其中至少需有一門必修課程)。
2、預研生需加修碩士班課程,選課時填送「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選課申請表」,須由系主任核准。
3、正式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四年級第二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招生考試,經錄取報到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附件檔案及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