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可能會造成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建議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個人論著填報申請

2019-07-04

第十一條 學生申報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前,須先符合下列條件:

一、修畢最低應修學分數。

二、通過學科考試。

三、通過博士論文計畫審查。

四、通過中高級全民英文檢定或本系認定之其他同等級外語能力認證;或至國外大學(不含大陸地區)或研究機構進修至少一學期以上。

五、個人論作兩篇。

六、以第一或第二發表人之身分於國內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三次,或國外(不含大陸地區)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一次。

七、須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

前項第二款通過學科考試之規定,得以專門學術論著的發表申請抵免;指 學生入學後,發表刊載於本系認可具有審稿制度之學術性期刊合計三篇,其中至少須有合計一篇為SSCI或TSSCI的期刊論文;合著論文按合著人數之比例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通過中高級全民英文檢定或本系認定之其他同等級外語能力認證,以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為參照原則。以赴國外進修申請抵免者,須事先獲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同意,並經學術發展委員會事後審查通過。

第一項第五款之個人論作兩篇,係指於入學後刊載於具有審稿制度之刊物。合著論作按合著人數之比例計算。個人著作如於考試前兩週仍無法刊登,則須繳交「允刊證明」;唯已申請抵免學科考之論文不得再計入。

第一項第七款係指博士班學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應符合「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附件檔案

申請書.pdf

申請書.odt

版權所有 © 2021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 本網頁設計支援Edg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00x768以上
側邊選單收納開關 將此頁分享到Facebook 將此頁分享到Line 將此頁分享到Twitter 將此頁分享到Email 將此頁列印' 將此頁加到書籤 回到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