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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博士班學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考試之舉行,以口試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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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至遲應於口試舉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並備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學位論文學術誠信聲明暨使用人工智慧工具聲明書,送交系辦公室。經系主任、教務處核可後,始得舉行之。
三、舉行論文學位考試之學生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及學位論文參考文獻查核表,至遲應於口試舉行前十日將論文口試本及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之判讀原創性報告及學位論文參考文獻查核表送交考試委員審閱。研究生於學位論文考試前與辦理離校手續前,均須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並提供原創性比對檢核表,排除引言、參考文獻、目錄及附件,其比對相似度應不高於百分之二十。其高於百分之二十者,須敘明具體理由,並經指導教授確認,始得進行學位論文考試與辦理離校手續。